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书
为明确原材料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名词定义:
原材料——指我司为了生产产品而购买的所有钢材。
需方——指乘用车有限公司。
供方——指为我司提供所有原材料的厂商。
2.适用范围:
供方提供给需方的所有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均依本协议负责赔偿。
3.质量责任:
3.1需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的举证责任。供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
3.2需方对于原材料的品质控制采用委托供方检验的方式,即使不做任何检验和测试也能直接投入生产。
3.3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3.3.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的原始记录,对供应商的材料质
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3.3.2供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
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
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
的一致性,稳定性。
3.3.3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需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否则一切后果由供方承担。对以上3.3.1-3.3.3,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考察,并进行
符合性考核,对供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需方指出后,供方须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未整改或整
改情况不符合需方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视为供方违约。
3.3.4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
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要),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标准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3.3.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完全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
规,包括RoHS指令(2002/95/EEC)、欧盟镉指令(91/338/EEC)、包装材指令(94/62/EC)、ELV废弃汽车指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指令(WEEE,2002/96/EC)、PVC禁用指令 等。针对每种材料签
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3.3.6供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