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通知
民航发[2007]11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总局机关各部门、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和《关于制
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的说明》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背景调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空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以下简称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第三条背景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细致、规范。
第四条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应当保守被调查人背景资料的秘密。
第五条调查人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民航总局公安局负责制定背景调查工作政策、标准,并对各单位背景调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具体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辖区内的背景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负责有关单位的背景调查工作。
第七条背景调查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工作,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单位负责审核背景调查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下列人员应当通过背景调查:
1.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2.从事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3.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
4.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
5.在境内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工作的境外人员;
6.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或各调查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背景调查的人员。
第九条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证件制发部门审核。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核。
第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本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航空运输企业雇用的境外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本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前景调查资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审核,其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雇用的飞行员的背景调查资料报民航总局公安局审核,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十二条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修、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卫生保障和进入采取安全措施后的货物待装监管区域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